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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因为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是为了防止有些单位将钱转移到个人账户,防止出现坐支现象。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看题目就知道只是看书看来的,因为实际业务中已经没有现金本票了。
【答案】:A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在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应根据银行签章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未经签名或签名无效:票据的签发人没有签名,或者签名无效,例如签名与银行档案中的不符。支付事由不明确:票据上的支付事由不明确或者含糊不清,使得票据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有效的支付证明。
法律主观:票据行为无效的原因有: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等。
(二)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收款人名称,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等会导致汇票无效,具体而言,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会导致票据无效:(1)根据《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其中无效的因素包括: 被保证的票据 债务 ,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本票不记载什么则无效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本票出票时必须加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在该记载事项欠缺时,本票无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各项:票据文句。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对于上述六项事项,本票必须一一予以记载清楚、明确。如果其中有任何一项事项没有记载,那么,本票就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公司没成本票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企业没有收到成本发票,应当通过“应付账款”相关二级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成本发票,应当通过“原材料”以及“应交税费”等科目核算。应付账款,是用以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小规模企业缺成本票的处理方法如下:联系供货商:首先可以联系供货商,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成本票或者开具其他有效的发票,以便企业进行账务处理。
可能会采用核定征收。 如果企业能够申请到核定征收,那么企业所得税通常是用收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来进行计算。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看出所得税的计算,与是否取得了成本发票,没有必然的关系。
那么企业缺少成本票怎么处理呢?下面由企帮帮分享关于成本票缺失的解决方法,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
没有发票的成本购进时候的账务处理是,借:库存商品等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结转成本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在次年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对无票成本做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票据无效的几种情况
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未经签名或签名无效:票据的签发人没有签名,或者签名无效,例如签名与银行档案中的不符。支付事由不明确:票据上的支付事由不明确或者含糊不清,使得票据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有效的支付证明。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已丧失的票据无效。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据无效与票据行为无效有3点不同:两者的实质不同:票据无效的实质: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
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其中无效的因素包括: 被保证的票据 债务 ,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无效本票后果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