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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7日内
1、行政处罚告知后,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公安机关经过审批,可以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下达,也就是说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2、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了3天的陈述申辩期限,当事人当场放弃申辩,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
也有规定期限为7个工作日的。因此,实践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在期限内履行陈述和申辩权。但是执法机关履行简易程序当场进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也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时间和内容 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都只是明确地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具体地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期限。
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只有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才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为确保执法效率,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必再规定期限。
环保局对我进行行政处罚,限三日内到该局陈述,申辩。逾期做出处罚决定...
1、说明理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 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例如《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一至三日。
3、环保局行政处罚,如果对处罚置之不理的话,可以强制性执行的。
4、如果业主单位确实没有落实环保审批中的相关环保措施的话,那么应该一开始是受到警告、书面告诫之类的,不应该一开始局势处罚,这对地方经济形式、投资环境的影响很不好。一般都需要警告后不听后才能采取处罚措施的。
5、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但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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