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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部分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吗?
法律分析: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内容,不能作为判决或裁定的结论,但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经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法院将依法受理证据,依法认定被告异议不成立。经法院审查,证据不真实、合法、相关的,法院不予依法受理。
法院行政庭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必须是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民事诉讼新证据 “新证据”的界定十分重要,因为只有新的证据可以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可以在举证时限届满后,开庭中随时提出。《民事诉讼法》在两个条文中提到了“新证据”,即第139条和第200条。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对于二审新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法律主观:二审的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原则
法律分析: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法律分析: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法律举证的三个原则如下: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刑事诉讼实行无罪推定的原则;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举证责任由被诉的行政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
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是否具有既判力呢
本院认为部分具有既判力。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
法律分析: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内容,不能作为判决或裁定的结论,但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法律分析: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内容,不能作为判决或裁定的结论,但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 一审 判决在超过上诉期后没有上诉的判决以及 二审 终审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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